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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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铁路旅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是由中铁银通支付有限公司发行的预付卡。

第三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卡面印有银联Unionpay标识、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卡内芯片中存有持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实名信息。

第四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为芯片单介质卡,支持直接刷卡乘车脱机消费,脱机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五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根据铁路应用分为金卡和银卡。

第六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除退卡外不取现,不计息;卡片使用有效期为自购卡之日起一年,过期后持卡人应到指定售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购买人、售卡网点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八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1. “预付卡”是指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并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即先充值再消费的一种卡产品。

2. “发卡机构”是指中铁银通支付有限公司。

3. “持卡人”是指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中记载身份信息的自然人。

4. “购买人”是指购买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的自然人。

5. “售卡网点”是指为持卡人提供售卡、充值、换卡、退卡、挂失等服务的营业场所。

 

第二章 申购条件及手续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售卡网点申购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如委托他人代办,购买人须持本人及申购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售卡网点办理。

1. 购卡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2.中国大陆居民购卡时仅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不支持其他证件办理。

第十条 购买人购买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应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认真阅读并同意本章程后,填写购卡申请表,经售卡网点审核通过后可购买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

 

第三章 电子现金限额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对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卡片设置电子现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目前仅限于持卡人乘坐京津城际列车北京南站-武清站、北京南站-天津站、北京南站-天津西站、北京南站-军粮城北站、北京南站-塘沽站、北京南站-滨海站点到点往返使用。

第十三条 刷卡乘车。持卡人持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刷卡进站时记载进站信息,刷卡出站时记载出站信息并扣除相应票款;刷卡乘车后,自乘车之日起31 日内,可在指定铁路窗口补打车票作为报销凭证,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金卡按一等座票价和对应优惠扣款,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银卡按二等座票价和对应的优惠扣款。相关刷卡乘车管理按铁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范围如有变更,以售卡网点的公告和发卡机构网站(www.zhongtieyintong.com)上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第五章 换卡、退卡、挂失及补卡

第十五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过期或损毁无法交易时,持卡人可持卡和购卡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更换。换卡时如遇原卡芯片损坏,持卡旅客本人在办理坏卡登记 3 天后,在中铁银通卡窗口办理换卡。自换卡起, 原坏卡电子现金余额自动转入新卡电子账户中。

第十六条 因卡片损毁无法识别持卡人信息时,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铁路窗口办理挂失。

第十七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售出后未使用,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办理退卡。退卡收取10元退卡费。退卡时持卡人需携带购卡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

第十八条 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支持挂失。持卡人如遗失卡片应立即拨打24小时客服电话(4008-368-368)凭卡片密码办理挂失,或持购卡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24小时内出现被盗刷,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挂失3天后持卡人须持购卡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售卡网点办理补卡。补卡时,原卡账户余额将转入新卡内。

 

第六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具体以发卡机构网站(www.zhongtieyintong.com)或售卡网点公告为准。

 

第七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1.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使用情况单方修改本章程、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实时发布。

2.有权要求购买人提供个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等信息。

3.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的,有权单方暂停该卡的使用。

4.有权设定或单方终止各种免费增值服务,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5.有权根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从持卡人卡账户中扣收相关消费金额及费用。

6.因不可抗力等非发卡机构原因造成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不能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1.应提供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使用的有关资料或信息,包括章程、使用范围及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应提供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的售卡、充值、换卡、退卡、挂失、激活、客服等服务。

应依法对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持卡人不能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1.有权不接受修改后的章程、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规定的通告期内对修改后的章程、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时,可向发卡机构提出退卡申请。

2.如卡片被暂停使用,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诉。

3.有权按规定使用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

4.有权知悉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的功能、使用范围和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5.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本章程提供规定的客户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1.应如实提供办卡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如有变更,及时到售卡网点办理。

2.应自行妥善保管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因卡丢失、损毁、被冒用等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使用范围、规定的使用方式及制定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使用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 不得将卡片出租、转借和转让。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5.在章程或收费项目及标准修改的通告期内持卡人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项目及标准。

6.刷卡乘车时应遵守铁路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京津城际铁路刷卡乘车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凭中铁银通京津城际同城优惠卡交易打印的凭证和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卡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在发卡机构网站(www.zhongtieyintong.com)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